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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小心,非法集资就在身边,于都人也在其中

    信息发布者:梁二娣
    2018-06-23 12:37:51   转载

    @于都人,非法集资就在你身边!保护好血汗钱!


    为使广大群众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社会危害,树立防范意识,增加自我保护能力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这一期的新闻关注栏目将带您深入了解非法集资!

    远离非法集资,保护好钱袋子!


    最近这一年来e租宝等非法集资案频发,不法分子以高额利润为诱饵,引诱公众参与,骗取公众钱财,使一些群众蒙受损失,严重危害金融健康发展。爱莲君提醒广大群众辨别所谓的“高利回报”,远离非法集资,守好自己的“钱袋子”。


    ■ ■■■■

   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、危害巨大,在我县是否存在这样的现象呢?




           为什么骗子会屡屡得逞?高息利诱是非法集资的共同特征,非法集资者抓住普通大众的求财心切、一夜暴富的心理,利用亲戚、朋友、同事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,非法获取资金,不断扩大受害群体。非法集资者往往通过以下过程进行非法集资活动,注册所谓的公司,在高档写字楼设置办公场所,设立虚假项目,在互联网等多种媒体投放广告,扩大影响,以高额利息为诱饵,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或集资,用后集资人的钱,拆东墙补西墙支付前集资人的利息,等所筹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后,携款潜逃并大肆挥霍,使得受害群众血本无归,痛不欲生。



    什么是非法集资? 

   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,以发行股票、债券、彩票、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,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。

    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? 

    (一)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(非法性);

    (二)通过媒体、推介会、传单、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(公开性);

    (三)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、实物、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(利诱性);

    (四)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(社会性)。


    非法集资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?

   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,表现形式多样,从目前案发情况看,主要包括债权、股权、商品营销、生产经营等四大类。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:

    (一)借种植、养殖、项目开发、庄园开发、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。

    (二)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、债券、彩票、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、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。

    (三)通过认领股份、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。

    (四)通过会员卡、会员证、席位证、优惠卡、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。

    (五)以商品销售与返租、回购与转让、发展会员、商家联盟与“快速积分法”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。

    (六)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“虚拟”产品,如“电子商铺”、“电子百货”投资委托经营、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。

    (七)对物业、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,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。

    (八)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。

    (九)利用“电子黄金投资”形式进行非法集资。

    非法集资套路有哪些?

   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,达到非法集资目的,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。

    (1)装点公司门面,营造实力假象。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,办理工商执照、税务登记等手续,貌似合法,实则没有金融资质。这些公司或办公高档豪华,或宣传国资背景,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,或高档场所(如人民大会堂)举行推介会、知识讲座,邀请名人、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,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,欺骗性更强。

    (2)编造投资项目,打消群众疑虑。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、民间借贷、房地产销售、原始股发行、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“投资理财”“财富管理”“金融互助理财”“海外上市”“股权投资”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,并且承诺有担保、可回购、低风险、高回报等。

    (3)混淆投资概念,常人难以判断。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,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;有的利用电子黄金、投资基金、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,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;有的利用专卖、代理、加盟连锁、消费增值返利、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,欺骗群众投资。

    (4)承诺高额回报,编造“致富”神话。高利引诱,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。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,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,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,等达到一定规模后,便秘密转移资金,携款潜逃。


    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由谁承担?

    参与非法集资,法律不保护,政府不买单。根据我国法律法规,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,由参与者自行承担,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,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。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,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。经人民法院执行,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,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。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,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。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,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,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、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。


    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、人员多,资金兑付比例低,处置难度大,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,严重影响社会稳定。

    此外,非法集资有下乡进村的趋势。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突破“社员制”、“封闭性”原则,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;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、大厅或营业柜台,欺骗误导农村群众;有的投资理财公司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改头换面,在农村广布“熟人业务员”,虚构高收益理财产品吸收资金;银行代办员制度早已取消,但一些老资格的“代办员”仍然借用银行的名义吸收存款,其实钱根本没有存进银行,而是被其挪作他用。

    为进一步加大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力度,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,我县加大金融和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宣传力度,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。

          非法集资贻害无穷,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,尤其是老年人在进行投资理财行为时,要提高投资理财的风险意识。如果发现非法集资线索,可以拨打全县统一的举报热线电话------“0797--6410506”进行举报。


    投资需谨慎,

    拒绝高利诱惑,远离非法集资!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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